兴奋剂
这类药物按药理学特点和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种:
1、精神刺激药:包括苯丙胺和它的相关衍生物及其盐类。
2、拟交感神经胺类药物:这是一类仿内源性儿茶酚胺的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作用的物质,以麻黄碱和它们的衍生物及其盐类为代表。
3、咖啡因类:此类又称为黄嘌呤类,因其带有黄嘌呤基团。
4、杂类中枢神经刺激物质:如胺苯唑、戊四唑、尼可刹米和士的宁等。
刺激剂是最早使用,也是最早禁用的一批兴奋剂,也是最原始意义上的兴奋剂,因为只有这一类兴奋剂对神经肌肉的药理作用才是真正的“兴奋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运动员所使用的兴奋剂主要都属于这一类。1960年罗马奥运会和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所查出来的使用兴奋剂有苯丙胺、麻黄素、去甲伪麻黄碱和尼可刹米
北京色谱级正戊烷: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该司法解释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